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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與收費

114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立大雅幼兒園收退費基準表

收費項目

收費金額〈全日制〉

收費期間

收費期間

期間

全期金額

    學  費

0

    雜  費

1000

期繳

 材料費

200元*5.5個月

1100

期繳

 活動費

200元*5.5個月

1100

期繳

 午餐費

219元*5.5個月

1204

期繳

 點心費

200元*5.5個月

1100

期繳

 保險費

233

期繳

合    計

5500(不含保險費)

   期繳

其他代辦費

 延長照顧

  服務費

依「臺中市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實施要點」辦理

月托依參加時段以每月辦理日數計費臨托依當日參加時段收費

月托按月收費

臨托按日收費

 運動服

夏季(短袖上衣.短褲)320元

冬季(長袖上衣.長褲.外套)930元

 

 書包

200

 

 餐袋

280

 

備註:

  1. 本園收退費依據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辦理。
  2. 依據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第四、五條規定辦理收費項目
  3. 「幼兒中途入園」依第六條規定辦理收費。
  4.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依第七條規定辦理退費。
  5. 幼兒申請病假日數連續七日含例假日)以上」、「幼兒申請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十日含例假日)以上」「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流行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連續五日含例假日)以上」依第八條規定辦理退費。
  6.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期七日(含例假日)以上」,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
  7. 本園114學年度第1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114年8月15日起至115年1月30日止,合計教保服務總日數115日。
  8. 自111年8月起,第1胎子女家長每月繳費不超過1,000元,第2胎以上、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身心障礙幼兒「免繳費用」,與幼兒園原收費間之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園方。(不含保險費及其他代辦費)

 

 

 

 

臺中市立大雅幼兒園

延長照顧服務

親愛的家長:

    為配合教育部政策,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本園已開辦「延長照顧服務」,期望能解決家長照顧小朋友之困難,為使家長瞭解此項服務措施,說明如下:

  •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承辦單位:臺中市立大雅幼兒園。
  • 辦理時間:114年8月15日至115年1月30日

(每日:16:00至18:00)。

  • 參加對象:本校幼兒園幼兒。
  • 可補助對象:下列人員可獲得政府經費補助
  • 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幼兒(請繳交114年度低收或中低證明)
  •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30萬元以下之5足歲幼兒。(不包括家戶擁有第3筆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合計超過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10萬元以上者)請檢附國稅局出具之幼童與父母(或監護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活動費用: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實施要點收費

          (詳如背後說明)

臺中市立大雅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收費標準

延長照顧服務16:00起算本園優惠16:20前接回幼童不收費

1.以月計費

參加時段

收費基準

依每月辦理日數以月收費ex:3月辦理日數21天參加時段16:00~18:00收費21x70=1470元

16:00~16:30

20元/日

16:00~17:00

35元/日

16:00~17:30

55元/日

16:00~18:00

70元/日

2.臨時參加(臨托)

參加時段

收費基準

每日收費

請當日來接幼童時繳費

16:20~16:30

30元/日

16:00~17:00

50元/日

16:00~17:30

80元/日

16:00~18:00

100元/日

*以月計費家長除每月固定收費外如超過參加時段才來接幼童請當日現金繳交超時費用以臨托計費收費如下:超過30分鐘以內收費30元;超過31分鐘至1小時收費50元

ex:參加時段16:00~17:00於17:01才來接幼童需當日現金繳交超時費用30元;如於17:31才來接幼童需當日現金繳交超時費用50元

ex: 參加時段16:00~17:30於17:31才來接幼童,需當日現金繳交超時費用30元

*本園延長照顧服務時間最晚到晚上6點,請家長準時接回,1學期如有3次以上超過6點才接回,為了幼童安全,則取消參加延長照顧服務資格,謝謝家長配合!

*超過6點接回,如遇兒少保護個案、疑似遺棄或高風險家庭,基於保護幼兒安全,本園將依相關機制通報,由社政單位進行個案評估及後續處理。

 

 

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臺中市之教保服務機構,其類型如下:

一、 公立幼兒園。

二、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私立幼兒園。

(二)非營利幼兒園。

(三)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四)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五)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前項第二款所定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退費,如其他法令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規定收費。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向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收取前項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於開學前預收學費,其收取之費用不得高於當學期收取之學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且應於幼兒實際就讀後,全額折抵學費。

第五條  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如附表。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報教育局備查,並於備查後對外公布。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項目、數額、減免及收退費基準,應包括教保服務、延長照顧服務及臨時照顧服務。

第六條  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者,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按幼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收費;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 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者,收取三分之二費用。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者,收取三分之一費用。

二、 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率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當月比率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比率收取費用。

三、代收費:

(一)保險費:依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二)家長會費:依臺中市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三)其他費用:明列明細及價格,並以書面通知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同意後收費。

前項所稱就讀月數比率,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就讀日數比率,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率收取費用。

第七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一)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無法就讀者,全額退費。

(二)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按幼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

二、 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費、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但於教保服務起始日前三十日內始提出無法就讀者,得扣除行政作業費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退還二分之一費用。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未就讀月數比率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率退費。

(三)代收費:

1 保險費:依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2 家長會費:不予退費。

3 其他費用:已執行者不予退費;已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

(四)有下列事由之一,致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於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之次日起十日內,按幼兒未就讀日數比率退費,並應賠償所退學費三分之一之金額:

1、未經核准擅自停辦教保服務。

2、擅自變更教保服務地點。

3、因違反規定受停止招生、停辦、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4、其他可歸責教保服務機構之事由。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數額及退費基準。

第八條  幼兒申請病假日數連續七日(含例假日)以上、幼兒申請事假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十日(含例假日)以上,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按連續請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流行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連續五日(含例假日)以上,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按停課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期七日(含例假日)以上,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按放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並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並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按月或按時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九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將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公告,並於招生時告知幼兒家長。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通知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

第十條  教保服務機構收取或退還各項費用,有違反本法規定者,教育局得依本法處罰,並應退還違法收取或應退之費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臺中市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

收費項目

收費金額

計費期間

學費

全日制

半日制

一學期

專設幼兒園

六千六百元

學校附設幼兒園

五千六百元

四千零五十元

雜費

一千元

一學期

代辦費

材料費

三百五十元

一個月

活動費

三百元

一個月

午餐費

一千一百二十元

一個月

點心費

全日制一千元

半日制五百元

一個月

交通費

雙趟八百元

單趟四百元

一個月

延長照顧服務費

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一個月

代收費

保險費

依教育部公告金額辦理

一學期

家長會費

一百元

一學期

其他

可收取項目僅限教育部所定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 第一點第四款第三目規定之費用

一學期

備註

一、本表之收費期程,學校附設幼兒園為每學期四點六個月,專設幼兒園為每學期五點五個月。

二、公立幼兒園得視各幼生家庭經濟狀況,同意家長以分期或按月方式繳納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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